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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语用学意义上,一般称为佐证或补强,而非印证。最终的事实认定则由这些彼此分离的证明力以某种叠加方式聚合而成。
总之,通过比较研究亦可发现,印证证明,是刑事证明最为重要的途径与方法。(2)有没有编造证据内容的时间。如弗兰克等人的预感说对英美证据法的理性主义传统构成了挑战。这些证据分析均以原子论方法,逐步分析所有证据,然后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证明待证事实。证据补强(corroboration of evidence)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法律规则。
反之,被告人辩称他只是用车搭载了被害人一段路。三是监察法对证据印证的表述。据此,法庭要认定孤证的补强证据符合荷兰《刑事诉讼法》第342条第2款之规定,必须符合两项要求:其一是该补强证据必须能够为证人证言提供充足的支持,其二是法官必须就该事项进行具体说明。
而比较研究中英美法对单一证据定罪原则的运用,以及大陆法系虽然原则上不承认单一证据定罪,但实际允许在程序保障基础上,对部分证据印证不足的案件定罪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证据构造分析,在英美证据分析理论中,主要有概要法与图示法。而且与陪审团裁判不同,专业法官作出的一审判决可能因根据不足而被二审撤销。这意味着裁判者(decision makers )并不主要对证据的各个要素进行区别(distinguish),也不是主要关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矛盾。
因为它没有表明被告是强奸案的当事方(或未经女方同意)。主要是按照案件时序组织证据,在与构成要件关联的特定时点上分析证据的构成,发现证据印证对该时点要件事实的支持。
归纳推理,即从多个实证性个体中提取其共性,而得出一个结论。在证据构造分析时遵循归纳逻辑,必然借助两种具体的方法,一是前述证据补强分析的方法,以发现不同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前者是必须补强的证据,如对单一被告的口供一般要求应当补强,以及各国关于法定补强的具体规定。而原子论基础上的图示法、概要法,虽以单个证据为基础,但单个证据累积所形成的证据体系,并由此展开图示法与概要法的应用,才是其核心方法。
而在事实认定方面提供理据的主要方法,是证据信息一致即融贯性。一般认为,西方整体论的思想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朴素辩证法的奠基人赫拉克利特。这种倾向,也是前述印证证明类型化及精细化倾向的一种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0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但根据相似事实原则,如果被指控的犯罪与另一不法行为之间的相似性十分显著,以至于能够有力地支持被告犯有被指控的犯罪,则这种证据是可以作为补强证据而被接受的。1.证据补强的涵义 英美法中的corroboration,可简略解释为:以其他的证据确认、支持或加强某一证据的效力。
即如归纳法教学中常用的白天鹅与黑天鹅例证。如英语中的corroboration可表达证据补强之意,即A证据的B证据的支持与加强,但其语用,也可表达印证及证据间相互印证。
807(a)(1)项规定,对于传闻陈述,即使不符合该法关于传闻例外的规定,但如该陈述在可靠性上具有同等的情况保障(the statement has equivalent circumstantial guarantees of trustworthiness),亦不排除其证据能力。如不能仅依据单一证人的证言就作出有罪判决(unus testis nullus testis),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并对欧洲大陆的法制产生一定影响。通过比较研究,顺应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改革传统的侦查中心及其证据法体现——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在证据印证证明中,应当确立诉讼条件影响证据效力包括印证效力的原则。显而易见,与立足整体主义的证据法相比,以原子主义假说为基础的证据法,对事实裁判者的信念形成过程施加了更多的干预。由此将孤证不能定罪原则写入法律。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补强单一证言。
英美法因特定制度背景,长期存在单一证据定案法则,但证据印证即证据契合,仍为定案基本要求。神圣罗马帝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和法兰西王国1670年的《刑事法令》,是这种证据制度的代表,对欧洲大陆影响广泛深远,也是研究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文献。
这在传闻证据使用中尤为突出。尽管这项标准较为模糊,但是它要求法庭对任何可能影响一份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因素进行考量,包括是否存在前述考量因素以外的情形。
高等法院对这一评价无法信服。所以,事实认定结论并非以证据为前提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 ,而是靠法官的 预感(hunch)。
威格摩尔指出:针对证言类证据,证据补强包括提供资料以反驳可能使人产生怀疑的情况。而在刑事诉讼中,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且人证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依据单一人证,包括普通证人以及被告人认罪证言定案,有一定风险,因此能否依据被认为是可靠的单一人证定案,成为法律原则与规范需要回应的问题。证据能力限制将减少可供判断的证据量,这种减量可能影响证据契合并妨碍心证的形成。苏格拉底认为,辩证法是通过提问和回答来寻求真理。
如证人生理、心理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彼此存在利害关系的共犯或共同被告,以及法庭对某些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信之时。当陪审团相信某一证人的证言可信,足以据此判断事实,即使有证言与之相矛盾,司法制度也不应当设置,而且也很难设置任何法律装置,阻止陪审团做出他们认为是适当的判决。
即使是激进的资产阶级革命者如罗伯斯庇尔也认为,没有记录,决定刑事判决理由和被告人命运的证据就会消失得毫无踪影,剩下的只是一团糊涂账,只是任意摆布和专断独行。在这一过程中,自由证明运动也日益受到证据分析方法的影响,以至出现在证据分析方法运用中需求证据融贯性并解决证据矛盾的发展倾向。
首先比较英美法的传统和现实。因此英美证据分析学者亦承认:数量庞大的证据信息伴随着过于烦琐的符号体系令图示法难以被普通人所理解,专业的律师与法官也无法从中获得充分的决策指引。
而有对陪审团审判的法学与心理学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证据契合原则在证据判断实务中的重要作用。南非系混合法制,司法方面主要受英国法的影响,此种法律规定与英国证据法的法理一致。还包括信息指向同一,例如小径上有熊留下的足迹,小径边的树木有被擦伤的痕迹,这两个间接证据有同一事实指向:熊曾经路过这里。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804(B)3(B)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陈述人作出对己不利且可能导致自身刑事责任的庭外陈述,如该陈述得到了补强情况的支持,并由此已清晰地表明其可靠性(is supported by corroborating circumstances that clearly indicate its trustworthiness),该传闻陈述可获证据资格。
如在比利时,法官不能将裁决建立在非法调查或搜查获得的证据上。(3)整体主义的哲学、心理学基础。
再以被补强证据所载信息证明案件事实。(一)英美法中凭单一证据定案法则 在比较法上,印证或称证据契合虽然是一种普遍的证明方法,但并未成为一成不变、绝对适用的事实判定标准。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是证据判断的经验法则。其二,也是更需注意的,整体论与叙事法即故事模型理论的结合,以及直觉、预感、确信等心理因素的重要作用,它对具有外部性而不具或少具内省性的证据间信息的一致性,即证据的融贯性并不十分强调。